若商标的文字发音相近而其含义、字型乃至整体视觉形态所呈现出的差异明显,以至于难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知的话,则此情形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亦即未构成侵权行为。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均被视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授权,在同一种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授权,在同一种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较为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性质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从而引发消费者认知混乱;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非法制作、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活动;
(5)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更改其注册商标后再将经过修改的带有新品牌标志的产品推向市场;
(6)故意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其他各种形式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