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属于适用普遍程序进行审理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子,均应自
立案之日开始六个月期限内予以审理并做出裁判结果。
如遇特殊情形导致难以按时完成的,需经该院院长予以审批,可以依法申请延期至另一六个月时间段内完成。
若仍无法及时解决的,须请示上级人
民法院以获得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审理周期。
另对于运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此类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完成审理工作。
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件,自接到案件之日起,应于三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并出具相应裁判。
如遇特殊情形从而不能及时完毕的,也应经过该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加以延期。
对于审理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案件,也应于收到案件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审结,并作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