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主要存在两种选择:
首先为货币补偿,其次则为产权调整。
其中,货币补偿因其处理过程简便易行,而成为主流的补偿方式。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重要的理由:
首先,货币补偿程序操作简洁明快,处理结果一次性终结,因此不存在后续延期、回迁不顺利等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
其次,货币补偿使得被拆迁者在选择搬迁新居时能够更加随心所欲,无需受制于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制约;
最后,采用货币补偿能够有效规避安置用房本身质量不佳导致的拆迁双方出现纷争的可能性。
相较之下,产权调整则是指由拆迁方以自身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以及置换房屋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和支付调换差价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