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不幸去世后,面临遗产传承问题时,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订立合法且有效的遗嘱,那么便应依据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中所确立的顺序和比例来和平地分配所留之遗产;
反之,若未设有任何有效遗嘱,则应遵循我国相关法规,按照预定的法定顺序依次继承遗产。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了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他们享有优先的继承权;
接着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但这些人只有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继承资格或放弃继承时才有机会参与遗产的继承过程中。
在遗产传承启动之时,根据上述顺序进行继承人筛选,如未能寻得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便可依法继承相应遗产。
需特别强调的是,在丈夫离世后,其与妻子共有的财产应当先行析分,通常会将其中的一半视为妻子的个人财产,剩余的那部分将会归类为丈夫的遗产范围内,这便是产权分割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