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较高或盗窃次数较多、进入居民住宅进行盗窃、随身携带有武器实施盗窃以及采取扒窃行为等情况的罪犯,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给予相应罚金;
若犯罪数额巨大且具有其它恶劣情节者,则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而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形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依法并处罚金或没收其全部财产。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相关阐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当分别被视为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参考上述标准适当调整执行的具体金额限额,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再者,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盗窃地点不易查实,那么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就应该以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最后,那些涉及到盗窃违禁物品如毒品等的罪犯,无论情节轻重如何,都应按盗窃罪论处,以严厉的刑罚进行惩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