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或劳动法所规定的方式支付员工薪酬时,通常会出现如下四种情况:
首先是用人单位未能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是劳动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给员工支付薪酬;
其次是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应得的薪酬;
再者就是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具体规定,以适当的额度支付员工薪酬;
最后则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给予劳动者的薪资待遇明显低于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基本标准。
针对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在期限内予以改正并支付相应的薪酬,包括加班费用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等款项;
若未足额支付薪酬之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还需额外支付这部分差额;
如果属于逾期支付,劳动行政机关将要求用人单位分别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比例,向劳动者追加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