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涉及
房屋产权的确立和应用、房屋的买卖、租赁、典当、
抵押等各类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争议,还是
产权关联性较强的如房屋装修、装潢、设计及附属设备的归属性问题,所有
当事人均拥有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当
拆迁方与待拆迁方之间就拆迁
补偿金、安置等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之时,依照规定应当移交由批准拆迁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者是同等层次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如果当事一方对于裁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通知文书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3.单位内部分配
居住权、公共住房
使用权等事宜,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
因此,职工对于此类分配方案产生疑虑或者单位的分配过程缺乏合理性导致的纷争并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而是应该由本单位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予以解决。
4.若单位已经按照合约规定的方式分给了员工住房使用权,然而在员工离职、
辞职,或者遭遇单位开除的情况下,单位依据该合同要求收回使用权时所引发的争议,则可以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要求。
5.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所导致的建筑规划审批不当,可能影响到他人物理通风和采光的权益,进一步引发
损害赔偿纠纷。
对此类
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
申诉来寻求解决之道,或者将纠纷提交至法院进行
行政诉讼。
6.对于因
违法建筑引发的
房地产纠纷,以及在此类建构筑物的认定和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倘若行政机构未能妥善处理或者处理方法不当,那么,当事人对于此种不明智或不公正的
处理方式持有异议时,这类矛盾可视为
行政案件提
起诉讼;
但若是围绕着违法建筑为标的的产权交易、出租、抵押等民事争议,或是由违法建设行为阻碍了他人的自然通风、采光等相邻方面的权益造成的纠纷,这些问题显然可列为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