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明确告知,如果收到无法律效力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您当然拥有拒绝接受的权利。
然而,即使您选择拒绝接收这种通知,它也不会妨碍合同法所规定的在约定日期自行终止的法律有效性。
只要解除通知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件,寄件人成功履行了通知解除的责任义务并且该信函已经准确无误地送到接收方的有效地址,那么尽管收信人为应对争议而采取了否认或拒收的措施,也并不影响已经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解除效果。
值得关注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此有所明确,其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当一方向另一方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解除合同的时候,他必须事先知会对方。
合同在他发出通知后即刻解除,除非通知中明确表示到期的债务不能如期偿还将导致合同自动终止,而且债权人如果在该期限结束后仍未能收回债务,双方应按照通知上规定的期限结束后立即解除合同。
如果在通知解除合同时存在疑虑或争议,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诸法律或提交仲裁机构以确认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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