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报过程中,举报者只需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客观真实的反映便足够了,若涉及到涉黑组织的相关证据,可尽可能地提供有力的证明。
凡是能证实案件真实性的材料皆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然而这些证据须经查证核实后,方能成为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各类材料均可视为有效的证据: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的证词;
(4)受害人的陈诉;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7)勘察、检验、指认、侦查实验等书面记录;
(8)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证据都需经过查证核实确为真实可靠,才能用作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