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被收购之后,若
劳动者断然拒绝重新签署新的
合作协议,通常情况下,他们将无法获得任何
补偿金。
然而,这取决于劳动者与新收购公司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及商定事项。
当公司经历出让或合并时,原有的
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效力,此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实际上是对
合同条款的改变。
若双方就此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导致一方拒绝签订新合同进而引发
劳动关系的解除,那么应按照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并不会给予对方
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有劳动合同仍然保持其有效性。
接下来,员工与承接其权利和责任的用人单位继续共同履行这份合同。
”第三十五条则补充说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后,可以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内容做出调整。
窗改变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且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变更后的劳动
合同协议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以备查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