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没有随意捉人的权力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
为了保障社会平安,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如果发现嫌疑人,且嫌疑人身上存在比如犯罪行为、穿戴疑似赃物等问题,他们会出示相关证件并进行初步审查。
只要经过审查,确定存在重大案件嫌疑,他们有权在公安机关的许可下,延长对嫌疑人的盘查时间到48小时。
当然,这个过程中会留下完整的盘查记录。
被盘问者被带往公安机关后,其在那里的滞留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若在特殊情况下,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个时间还能再延长1天。
如果盘查仍无结果,就必须立刻释放当事人。
但是,如果经过进一步盘查和调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被盘问者采取进一步措施(或许是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那么他们将会在前面提到的24小时内做出决定。
若实在无法在此期限内完成处理,也需要确保及时释放当事人。《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