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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约定不明能否解除合同

对于预定装修条款并不明确完备的情况,可依此与房产开发商达成共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校正。
然而,不得以该等弊端为由直接取消购房契约,唯有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买方才有权提出终止购房合同事项:
1.延迟交付已定房屋期限超过预定时间表;
2.开发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件和批准文件,从而导致购房合同失效;
3.未经买方同意,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设计方案;
4.买方无法获得房地产权证;
5.根据实际情况,买方没有能力获得贷款支持;
6.竣工后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最初预估的面积差异较大,超过了规定的误差比例(通常为3%);
7.房屋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
8.卖方在未通知买方的情况下,私自将所出售的房子抵押给了其他第三方;
9.供货商使用虚假的商品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活动;
10.卖方有意掩盖其出售的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性质的真实情况;
11.房屋的户型与设计图之间存在不一致现象或相关尺寸超出预定的误差范围;
12.由于不可抗因素使得购房目的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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