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学籍上学的孩子而言,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缺乏相应的学籍,他们将无法享受到参与国家级甚至省级考试的资格,这其中便包含了至关重要的高考环节;
其次,对于学生们来说,学籍其实就等同于他们在教育体系中的户籍及合法身份依据;
最后,当孩子进入新的学校后,家长可依靠获取的新校入学证明回到之前就读的学校,并向该校提出请求,希望他们能够尽快移交给孩子的个人档案资料,以便将这些宝贵的材料顺利转移至新校中,帮助他们正式展开全新的学习生活进程。
此外,值得提到的是,现如今的教育行政部门已实行规范化管理,在多数情况下,各省地区均拥有各自独立且统一的学籍系统。
若非因为转学到其他省份,那么接收学校通常都需要得到原校开具的学生学籍证明。
这意味着,每一名学生从小学、初中再到大学阶段,都必须拥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