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拆迁补偿,国家依法设定了明确的标准,该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当其冲的就是足额的拆迁补偿费用,其中涵盖了对原有房屋及其装修的补偿,以及因搬迁机器设备而产生的补偿费用,还有部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系列的补偿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损失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虑。
第二项重要的补偿,即预期经营损失补偿,对应的有停工费用和解聘员工的补偿费用。
最后一个需重点关注的补贴,则是针对拆迁的额外奖励费用。
在这之中,如何合理地确定房屋及建筑物的补偿金额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
对于房屋和建筑物的补偿,应严格依据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作为计量标准。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可通过实际测量进行准确确认。
同时,房屋和建筑物的价值通常需要由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根据相应的评估技术标准得出房屋和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向被征收人提供两种类型的补偿: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资金;
其次是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金;
此外,还应该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提供适当的补偿。
为了进一步激励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详细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便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支持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