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详述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联合承担责任,以及哪些则归属个人负责范围之内的相关规定和准则:
第一类情况是,婚姻伴侣间达成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认可等共同意愿之债务。
第二类是,在夫妇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名义的家庭寻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
第三类情况则是,即便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基于个人名义所负担的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实这些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这些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经济责任。
值得牢记的是,对于那些夫妻共担的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若共同拥有的资产无法承担全部清偿义务或财产各自独立,双方可达成协议自行筹措资金进行偿还;
如协商未达结果,将由法律机构进行严肃公正的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