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名受伤害者均确定为十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定法规,他们应分别承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为了进行治疗和康复而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
同时,腰包被“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部分也会有所补偿。
对于造成受害者残疾的情况,更需承担残疾赔偿金之责。
然而,按照法律框架,残疾赔偿金数额应当依据受害者在遭受伤害后所丧失的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固定标准,并从定残之日起以20年为周期进行计算。
但针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从第61周岁起每年减少一年,75周岁及以上的,则仅按5年计算。
对于那些虽因受伤导致残废,实际收入却未有实质性降低者,亦或是伤残等级轻微但职业妨碍情况严重影响到其劳动就业者,有关社会组织有权对残疾赔偿金进行适当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