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阶段中,某一方
当事人的收入或者财产,理当原则上归属于該方人士全体。
然而,在另一方面,倘若给予获取此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以财务支持,甚至在其获取财产的整个过程中,参与了辅助性的劳务付出以及生活层面的援助,那么这部分的收入或财产便应当被视作普遍共有之物。
关于这笔财富或财产的归属与分享比例,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获得财产过程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程度,加以明确的确认。
关于同居期间产生的
财务纠纷,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处理策略:
首先,根据同居协议的具体条款,依法进行分配处理。
其次,共同积累的收入和购买的资产,应当归当事人共同拥有;
若是按份占有,便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
倘若在此期间存在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情况,则其收益应该视为
共同财产。
第三,同居某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应当原则上归属于该方当事人全体;
若另一方在获取财产的过程中,给予了财务支持,并贡献了辅助性劳动力,或是提供了生活层面的援助,这部分的收入或财产便应当被视作普遍共有之物。
此外,对于所有权归属不清或共有权利不清的财产,可以推定为
共有财产。
第四,在同居
分居期间累积的收入或财产,应当归各个当事人单独所有。
最后,鉴于共同生产、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
债务问题,可以确定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应份额享有并承担;
如果是因为
抚养共同子女形成的
债务,则属于
共同债务;
若由各自子女抚养和老人
赡养形成的债务,则应当由相应的
责任人承担
个人债务。
另外,因人身关系获取的财产,应归该当事人全体。
对于所有权或共有权利不明确的财产,也可视作共有的。
关于财产争议的
民事诉讼程序,大致包括如下步骤:
首先,原告需向人
民法院提交有关诉状、详细副本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次,人民法院会接受原告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才会受理相关案件;
再者,法院将把原告的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让其提出书面意见;
接着,便是
开庭审理,法院将会做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