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设立的相关条文,主要针对的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之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抵
扣税款的发票相关
犯罪行为,累计历来沿用的
罪名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并非是“非法制造抵扣发票罪”这一名称。
至于以何种方式遭定罪,将面临以下相应的惩戒措施:
首先,若
行为人构成该项罪行,其
刑事惩罚为处以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且需根据情节轻重判处2万元人民币至2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
罚金;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制造发票的过程中数量较大,那么将被施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需承担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责任;
最后,对于制造数量极端庞大的行为人来说,惩罚力度则更加严峻,他们将面对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主的刑期,同时还需支付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甚至,若
犯罪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行为人的财产也可能会被无偿充公。
其中,我们所定义的“数量巨大”是指向外
伪造、私自制造或销售一共超过200份的
虚假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至于“数量特别巨大”,则意味着此类行为涉及了对外制造、售卖可用来进行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处理的其他发票总计超过1000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