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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著作权转让领域中,法律并未对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缔约有所强制性规定。
选择使用书面合同与否,皆体现了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
通过书面文件,可清晰明了地阐述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与责任,避免无谓的纠纷和困扰。
因此,我们衷心建议您在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时,尽量采纳书面协议的方式,以便于双方共同明确各自的交易细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对于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提及的各项权利,都必须遵守以书面合同为前提的原则。
而此类合同当中,需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作品的具体名称;
(2)所转让的各类权利及其覆盖范围,也就是所谓的权限或区域范围;
(3)涉及到的转让费用;
(4)支付转让费的期限以及具体的支付方式;
(5)在发生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6)至于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特别考虑和商定的事项条款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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