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同履行而言,其遵循的核心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适当地履行”原则,即要求当事人须依照合意中明确规定的标的物、质量及数量等具体内容,通过由恰当的责任人、于合理期限与适当地点以及运用适宜的方法,来全面达到合同义务所期望达成的效果。
其次,“协作履行”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理应保持紧密合作关系并通力合作,从而顺利和圆满地实现各项合同义务。
第三,“合理经济性”原则,该原则倡导在实现合同权益时,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与成本,追求用最经济实惠的手段获得最佳的合同收益。
最后,“情势变更”原则,当合同生效后,由于并非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构成合同基础的客观环境出现严重变动,以致如果就原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时,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更改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