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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遵循的法律依据问题,现作如下详细解答:
1.所有涉及在我国境内电子商务平台完成的交易行为,无论是当事人双方事先是否已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平台,如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已在我国取得合法注册登记手续,这样的交易环境中形成的所有交易,不论交易双方的身份如何,即无论他们是我国的公民、公司法代表人或是非法人组织成员,亦或是交易双方都来自外国,甚至全部交易双方都是处于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仅有其中一方为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这些情形下所产生的交易,全都属于受我国电子商务法全面监管的范畴之内。
2.当交易双方都是我国的公民、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法人组织个人成员的话,那么他们之间达成的任何交易,无论其是否选择在海外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都依然受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管辖,除非他们已经提前针对具体情况做出了相反的协议约定。
3.如果总部位于国外的企业单位在其所在国建立网站或者利用位于海外的平台向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涉事的买家或者服务使用者是普通消费者的话,此时就需要按照我国电子商务法来规范潜在的问题,前提是消费者没有选择适用商品、提供服务所在地法律或者他们的消费行为并未完全发生在境外。但是对于同样身处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言,只要交易双方同意使用我国电子商务法作为唯一参照标准,那么这份约定就是有效的。此外,如果境外经营机构在介绍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文字、支付手段、快递物流等方面的细节清晰且明确地暗示了该部门实际是瞄准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这通常包含向中国境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明显意图,那么此处的交易自然也就应当适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加以约束。
4.如果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此类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活动做出准许遵照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那么交易行为也应当直接按照我国电子商务法来执行,实行此原则时,不仅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内容,同时还需涵盖到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必须要遵守的与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一系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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