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从犯罪故意生成的时间段来看,涉及到因婚姻关系进行欺诈从而获得财物的诈骗罪,其犯罪故意通常会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形成,亦即,具有试图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的犯罪意图是界定婚姻诈骗犯罪的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在客观行为方面,这种类型的罪犯常常采用虚构事实、隐藏事实真相的手法来迷惑受害者,进而获取他们的信任。
在此基础之上,当骗得的财务落入手中后,这些不法分子便会将之用于个人享乐和消费。
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更进一步地赢得受害者的信任,这些罪犯有时还会把骗取而来的部分金钱用作花费在受害者身上,然而,尽管如此,实际上这些财务始终处在这些犯罪分子的个人掌控和随意调配之下。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从这个诈骗行为所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来看,还是从这些财产原来所属的性质看,它们均不是在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后,“夫妻”二人之间所共享的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