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2、就公诉案件而言,终止诉讼程序的权力掌握在检察机构手中,然而,受害者却能够就附带民事责任部分参与调解讨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都能进行调解,例如,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只能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销自诉请求。
3、那么,对于找寻不到犯事之人的情形,便无法终结诉讼程序吗?并非如此,我们应该坚决与罪行抗争到底。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从犯罪主体来看,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实施主体为常见者,涵盖了年龄已达16岁以上之未成年人;
2.从主观上来说,这样的犯罪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明白自身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协助;
3.从被侵害的权益看,这种犯罪所触及到的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科学管理秩序;
4.而从实际行为上看,它主要反映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上。
依照相关法律条例,这具体指的就是知道别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而为他/她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乃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