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与污水处理费由用水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水资源费,即针对在城市水源处取水的各单位所收取的相关税费。
根据“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特定原则,这部分费用将被纳入地方财政,专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
回顾我国的发展历程,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们已经开始对工矿企业自行配备的水资源实行征收水资源费政策。
关于污水处理费,它是依据补偿排污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成本以及保证合理盈利的基本原则进行设定的。
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收类别,实质上属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项目所得的范畴。
具体而言,从这类项目获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在年度算起,前三年内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全额免除优惠;
而在第四年至第六年间,则仅需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机构与缴费单位之间以订立合同或者形成委托协议为基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