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完成离婚手续大致需以下三步:
首先,您需备齐以下两类文件:
一类是用于证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及原有法律关系的证明;
另一类则是正式的起诉书;
其次是要求的有关诉讼请求的有力证据。
如果您希望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应首先与配偶达成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
请注意,协议离婚恐需时一个月方可办理完全部手续。
待度过离婚冷静期后,方可再次申请由婚姻登记处发放离婚证,然而此期间长达三十日。
值得注意的是,若无特殊原因,未在这重要的30天内按时领取离婚证便可能被视作取消了此次离婚申请。
若决定诉诸法律进行离婚,您务必提供足以支持您诉求的合法依据和材料,法院方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扫描。
当然,您必须让法官确认您和对方的情感状况确实已经无法挽回,才有可能得到离婚的判诀。
您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详细清晰的离婚起诉状、结婚证书、原告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资料。
针对非首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除以上材料外,还可提供法院在前次离婚诉讼中做出的裁判文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