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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仿制生产假药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如果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那么我们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1.在客体方面,该罪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管理制度,也涉及到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2.客观层面上来讲,这类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中关于药品的规定,进行生产或销售假药,而且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程度。
具体来说,生产假药的过程涵盖了所有的制造、加工、收集、整理等环节。
3.从犯罪主体上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实体,只要具有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能成为本罪的加害方。
其中,生产者主要指负责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的人员;
而销售者则是将假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有偿提供的人士。
4.从主观角度分析,实施此类犯罪当事人只能是在明知的基础上故意为之,并且通常怀有谋求利益的意图。
实际上,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并未怀揣明确的获利动机,也无法排除其参与此罪行的可能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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