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那么我们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
1.在客体方面,该
罪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管理制度,也涉及到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2.客观层面上来讲,这类
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行政
法规中关于药品的规定,进行生产或
销售假药,而且这种情况已经达到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程度。
具体来说,生
产假药的过程涵盖了所有的制造、加工、收集、整理等环节。
3.从
犯罪主体上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
法人实体,只要具有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能成为本罪的加害方。
其中,生产者主要指负责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的人员;
而销售者则是将假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有偿提供的人士。
4.从主观角度分析,实施此类
犯罪的
当事人只能是在明知的基础上故意为之,并且通常怀有谋求利益的意图。
实际上,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并未怀揣明确的获利动机,也无法排除其参与此罪行的可能性。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