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挑选判决日期时,并无明确且确定的法定准则与时间限制。
在此项问题上,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公诉类案件时,将承诺在受理后两个月内给出初步裁决,最晚则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但对于那些很有可能性会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者,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许可,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若遇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话,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申请获批后方可执行。
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了管辖权的案件,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实际收到该案件之日起才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同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言,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来进行审判:
1.案件事实清晰可见、证据确凿充足;
2.被告人承认其自身实施了犯罪行为,对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毫无争议;
3.被告人对于适合采用简易程序的决定并无任何不满或反对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