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股票收益权是具备
质押资格的。
首先需要申明的是,若要将依法可转让的股票用作
质押物,那么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依据规定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如无权利凭证,则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成立。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需依法律另行处置。
其次,质押的具体含义为:
借款人或第三方将动产或权力移交给
债权人保管,然后以此动产作为信用支持面对
债务。
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该动产以获得售价的优先偿还。
最后,关于股票收益权的解释,实际上是指享有拥有该股票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该个人即是该公司的股东。
当前,此类权益主要出现在我国境内由信托公司推出的一种信托产品中。
这种证券化产品的运作机制简单来说便是:
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进行一笔股票投资,于协助实现这笔股票交易的过程中所赚取的利润归属于投资者,即呈现出股票收益权的特征。
通常所提到的股票,是指已在中国国内成功上市且可以自由流转的
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