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澄清的是,聘请律师并不会对罪犯的减刑产生直接影响。
实际上,律师服务与罪犯的刑罚执行之间并无必然关联。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行犯人若欲获得减刑机会,则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监规条例,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服刑过程中有实际的悔过或立功表现。
例如:
(1)主动揭露、检举监狱内外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向司法机关提供具有重要价值的破案线索,且经过核实确认属实的;
(2)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领域中致力于技术革新,成果显著者;
(4)在抗洪救灾或排除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表现出色的;
(5)拥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进步的突出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