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虐待行为具有情节极其恶劣的特征时,方能构成刑事违法犯罪。
其中,"情节恶劣"涵盖着多项标准,诸如虐待行为背后的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较为长久、屡次出现且始终未得到纠正;
当受害人属于如儿童、老年人以及身患疾病或残疾的人群或是孕妇、产妇等敏感群体之时;
在家庭内部常见的争执与冲突中,适当的责备与训诫可能会转变为超越限度的打骂,若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实质性伤害,则不具备构成虐待罪的条件。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的方式或许稍显简单直接,有时候甚至采用暴力手段,这类不当行为我们应予以严肃批评及及时修正。
只要这种行为并非故意试图在肉体或精神层面实施摧残和折磨对方,就不能将其划归为虐待罪范畴。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