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用人单位鉴于经济利益原因,选择使用童工,政府相关劳动保障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每使用一位童工每月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作出相应惩戒措施;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有人在具有有毒物品的工作环境中使用童工,将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理,或按照每月每位使用童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方式进行严厉处罚。
对于那些专为不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按照每成功推荐一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而对于有职业中介机构违规向不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推荐就业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会依法吊销该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至于“童工”,即是指年龄尚未达到法定成年人标准–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我们的法律法规《劳动法》,我们明确禁止所有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超过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以及特殊艺术行业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同时确保这些未成年人能够正常接受基础教育。
如果用人单位采取非法手段招募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政府劳动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高额罚款;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也会有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更为严肃的惩罚。
“未成年工”则定义为十六周岁已经达到但尚未到达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会给与他们特殊的劳动保护。
尽管用人单位可以雇佣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工,但是应当定期组织他们接受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且绝不能安排他们参与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甚至其他明令禁止他们从事的工作。
《禁止使童用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