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针对死亡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以下相关规定:
首先,参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作为基础,以二十年为固定年限来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然而,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其实际年龄每增长一岁,则扣除赔偿期限;
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情形,则按照五年来核定赔偿期。
其次,关于丧葬费用的支付,这将依据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分之一来核算。
最后再来看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问题,若被抚养对象为未成年人,该项费用计算年限将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倘若被抚养对象系无法自力更生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者,该项费用同样以二十年为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六十周岁以上人士或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情况下,同样依照上述方法进行相应调整,即实际年龄每增长一岁,扣除赔偿期限;
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情况,则按照五年来核定赔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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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