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斡旋:
对于
土地所有权以及
使用权产生的纷争,我们主张由
当事人展开友好磋商予以解决;
倘若磋商无果,则可交由上级人民政府进行拍板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倡导以协商为首选策略来化解冲突。
假若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便可按照约定事项履行;
若是无法就解决方案形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必须寻求基层村镇或是县级人民政府的协助了。
(2)行政干预:
当涉及到
法人间的争议时,应提交至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而关于自然人之间以及个体与法人间的矛盾分歧,则建议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在协商解决方案失效的情况下,唯有请求人民政府依托其权力进行干预。
倘若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调解结果未能被双方共同接受,那么我们仍需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化解。
(3)
诉讼救济:
若当事人对于相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选择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然而,如若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那么诉讼便成为唯一可行的路径。
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有权作出排他性指令,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
诉讼程序,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物以及强制退出现有土地的
行政处罚命令。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