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素分析。
本罪行主要侵害的是在生产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公众安全权益。
2、客观方面论述。
本罪行的客观表现在于行为人强制命令他人进行违反规章制度的冒险性操作,由此引发了重大人身伤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或者行为人为明知已经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而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改善,仍然组织他人冒着风险进行违规操作,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犯罪主体分析。
本罪行的实施者为一般大众,也就是说只要责任人年满16周岁以上,拥有正常的生理与心理状态便可构成此罪行的犯罪主体。
通常而言,将首当其冲地承担责任的通常为那些对生产运营活动有着组织、引导或管理职责权限的团队领导或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投资方等。
4、主观层面深入探讨。
本罪行的实施者在行为实施时应是出于过失心态。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