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指对于那些参与接触高职业病危害性的作业岗位的劳动者,他们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那些被怀疑患有职业病的人员,需要处于诊断和医学观察的阶段;
其次,指的是在本单位里由于患上了职业病或因为工伤而被确认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员工;
第三则是指那些生病或是非因公受伤,且处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员工。
此外,还包括女职员在怀孕、生产、哺乳阶段的合法权益;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本单位里已经持续工作满了十五年,同时又临近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员工。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