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法定流程,对于那些已经经过深入审理和研究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具体问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单位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指令或决定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和审慎的判断,所形成的一份书面裁决意见。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责任从接受正式诉求之日算起,在六十个自然日以内必须要做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因客观因素导致需要更多时间来进行深入审查的话,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延长相关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并且需要提前通知到有关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在正常的流程下,一旦行政复议判决书得以送达到各方当事人手中,它将立即产生法律效应。
行政复议机关在给出了最后的复议决定之后,务必依照相关法律的要求,准确无误地把这份决定传达给各位当事人。
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持有异议,那么他/她也有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在此过程中存在法律规定需要以行政复议决定作为终局裁决的情况,那么只要行政复议判决书送达完毕,它将立刻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