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网络平台发布等行为尚未构成
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可对违法者实施五天以下的
拘留惩罚或者罚款其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金额。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需执行五到十天的拘留期,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进行相应惩处。
2.倘若
行为人借助于信息网络平台公然污蔑中伤他人,或是有目的地制造
虚假事实进行诽谤,其
情节严重时,便可能构成
侮辱罪和诽谤罪,依据我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侮辱罪及诽谤罪最高
刑责均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在描述该类犯罪情形时,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任一种,均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所述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对他人名誉有所损害的事实,通过信息网络广泛传播,亦或是指使、组织他人进行这种行为;
(2)将原本源自于别人的事实,通过篡改手法变为对他人名誉有所损害的虚假事实,再通过信息网络广为传播;
(3)对于已经知晓属于捏造的对他人名誉受损的事实,依然通过信息网络继续广泛传播,不论情节多么恶劣,都应视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此外,在运用信息网络来进行诽谤活动时,如果具备了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定义的“情节严重”:
(1)同一
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的总数超过五千次,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五百次;
(2)给被害者或其
近亲人士带来如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3)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同样的诽谤行为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在后续的时间里再次实行诽谤行为;
(4)其他类似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