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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以下为可向法院提出终止探望权申请的主体:
1.未成年子女;
2.在子女抚养过程中的父母双方,无论其是子女的父还是母;
3.其他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承担了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若终止探望的原因消退以后,应当重新恢复探望行为。
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应涵盖到相应的探视方式及时间安排等等细节问题。
自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那刻起,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就具备了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与时间的约定,需要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友好解决;
如未能在协商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官依据情节予以最终裁决。
当父或母在探望子女的时候,若发现这种行为会对孩子的心理、生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法院将依职权对这部分探望予以临时中止;
但以上原因消失以后,应当及时恢复探望行为。
如若有人恶意拒绝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话,该方有权向法院请求采取包括拘留、罚款在内的强制性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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