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撤销合同并退还房屋的情形:
1.讨论租赁事宜时仍待租用的物业。
假设卖主在决定出售房屋之前,并未与租户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那么租户极有可能运用这一权利,使得房产买卖交易陷入困局。
2.已被查封或用作
抵押品的住宅。
那些已经被
司法机关查封或是用作抵押品的房产,若要进行买卖交易,务必先征求司法机关或
抵押权人的一致同意,同时还须提供相关同意售出的证明文件,或者也可选择先清偿相关
债务以解除抵押后方可进行销售。
3.所有权复杂且未获得全部权利人同意的房地产属性。
比如共有人、
同居人以及共同资产等房产,倘若对其分配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同样难以实现交易流程的顺畅进行。
4.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房屋。
即那些由于建筑质量问题而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或者是因为建造年限过于长久而影响到未来
贷款申请的房产,如果卖主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如实披露这些缺陷,买家完全有权主张撤销合同。
5.涉及
违章建筑的房产。
如果房产的结构发生改变,暂时受到政府职能部门限期整改的制约,但是卖方却在尚未恢复原有状态的前提下便开始向外销售,在此种情况之下,购买者亦可斟酌放弃
购房,并请求卖方向其退还房款。
究其原因在于此类房产在改造过程中可能会破坏其承重结构,从而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