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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贷款条件

(一)什么是房屋抵押贷款
一般来说,我们平时所讲的房屋抵押贷款也就是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买车、买房等综合性消费,借款人再分期或一次性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信贷方式。
(二)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
以北京市为例,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
5、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所抵押的房产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2、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 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抵押房产需是借款人名下房产,如果是与第三人共有的,在抵押时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书。
另外还需要注意,在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交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如果是离婚后单身,需要提供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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