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遗嘱的形式有:
1、
自书遗嘱。
2、代书遗嘱。
3、打印遗嘱。
4、录音录像遗嘱。
5、
口头遗嘱。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内容】
《
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
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
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
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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