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认缴出资到期未实缴的情况,若想解决该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来延长认缴期限,此方式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这样能给股东更多时间准备资金实缴。
2.把股权转给愿意实缴的受让方,不过转让时要如实告知对方未实缴的情况,若未披露,转让方要对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办理减资手续,要通知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可启动解散清算程序,但股东还是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二)优先考虑协商延长认缴期限或转让股权,能避免一些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