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一方擅自转让
股权,构成
表见代理。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
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
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由于
数额较大,并且
受让人有理由认为是他们夫妻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因此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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