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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谈恋爱同居后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男女谈恋爱同居后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2-27 07:35:24 已帮助19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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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谈恋爱同居后分手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问题解析】
不合法。对于因同居分手而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一般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法律中无从找到相关规定,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之内,不论青春损失费还是因为分手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都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以支持。
恋爱结束后有以下三种情形是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的:
一方自愿给付。出于道义,男方或者主动提出分手方认为自己的分手行为伤害了对方或者因为对方为自己打胎,而自愿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补偿。
对这种自愿支付费用的行为是称“青春损失费”、“分手补偿费”还是其他,法律都不禁止。
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如男方违背女方意愿而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多次性行为导致女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若恋爱关系的解除是因为一方在恋爱过程中存在玩弄对方感情、借同居达到一定目的的行为。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且案由应当是损害赔偿而不是解除同居关系,更不能是要求支付“青春赔偿费”。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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