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法院不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因为股东仅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股东会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法院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
1.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及股东
有限责任而逃避
债务的。
2.股东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的。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
清算的。
4.股东在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
5.股东提供
虚假清算报告骗取
公司注销。
6.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7.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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