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避免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被司法拘留,当事人应及时按照法院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等判决或裁定的要求履行义务,若有困难可及时与法院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二)遇到法院执行与抚养权相关公务时,要积极配合,不能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对于已被查封、扣押、清点责令保管或冻结的与抚养权纠纷相关财产,要妥善保管,不能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