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质权合同一般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合同中需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交付质押财产的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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