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检察院
审查起诉部门
管辖的
刑事申诉案件是不服人民检察院不
起诉决定的
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
诉讼终结的
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人
民法院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
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
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
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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