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民法典小孩在学校受伤责任应由学校或者
侵权第三人承担。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小孩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导致小孩在学校受伤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
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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