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裁定活动中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积极履行法定执行职责,避免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或其他人带来利益损失。
(二)若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绝不能在执行裁定中失职,应清楚这种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届时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